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的规定是哪些
一、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的规定是哪些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应当恢复至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
行为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可以确定合同无效的部门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当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是哪些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
1、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2、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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