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合同里面的违约条款是不是有效
一、无效的合同里面的违约条款是不是有效
无效合同的违约条款无效。如果合同无效只有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才是有效的,其他条件则是无效的。
解决争议的方法指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不包括违约金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是不是有效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不一定有效。如果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的;或者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则此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有效的。
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是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租赁合同的违约金约定是不是有效
租赁合同的违约金约定是不是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2、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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