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
一、合同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
合同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存在违约行为。因为所谓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二、合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三、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四、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合同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如下:
1、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
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
2、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这里所讲的利用优势,是指一万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是对方被迫接受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
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并非欠缺特殊的经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订立中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有: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之后作出承诺,都构成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当视为新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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