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诉讼的管辖不同怎么处理
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诉讼的管辖不同怎么处理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诉讼的管辖不同的处理方式:
1、应当根据主合同来确定案件管辖;
2、对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的纠纷,应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对于担保人的过错不仅包括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还包括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等情形。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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