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附条件的种类有什么
一、合同可附条件的种类有什么
可附条件的种类有下列四类: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有效的合同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成立要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
(四)必须是互为有偿的。
(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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