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哪些
一、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哪些
依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涉外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所作选择无效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
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第三、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二、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哪些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法律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哪些
合同履行的原则如下:
1、全面履行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情势变更多为计划变动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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