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一、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内容完善,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签租赁合同要注意哪两个问题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签租赁合同要注意的两个问题如下: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租;
2、承租人将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3、将房屋擅自改变结构和用途的;
4、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以及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行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二、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要注意合同期限。
租赁合同的适用范围: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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