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却无法过户怎么处理
一、赠与却无法过户怎么处理
赠与却无法过户的情况下,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赠与合同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房屋不动产的确权是以登记为准。房屋赠与过户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
3.房屋权证原件;
4.赠与协议的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凭证原件。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二、婚外情所涉赠与应怎么处理
(1)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首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婚外情的,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这种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其次,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另一方起诉要求撤销该赠与;
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的,那么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让那个婚外情人拿了什么就退回来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婚前父母赠与房产怎么处理
婚前父母赠与房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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