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是否开具发票的情况有哪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如何开具发票,取决于违约金的补偿内容。一般而言,违约金补偿的内容分为以下两种。
1、接受方补偿提供方的损失
例如A、B两家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A企业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B企业自行到A企业指定的第三方仓库将货物运走。如果B企业未在约定时间运走货物,导致A企业为了贮存货物而多向仓库运营方支付保管费用,则B企业向A企业支付违约金用于弥补这种损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价外费用”,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发票,B企业凭取得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提供方补偿接受方的损失
承上例,如果A企业迟延交付货物,造成B企业产生损失,则A企业向B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即用于弥补此种损失,此时B企业作为收款方是否应向A企业开具发票?答案是否定的,因为B企业作为买方没有向A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此项违约金系卖方A企业履行义务瑕疵而承担的补偿责任,属于销售折让的范畴,因此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红字发票,A企业凭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冲减收入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还款合同的违约金可以开具发票,具体可以根据合同的补偿内容进行认定,违约金补偿的内容分为两种,一种是接受方补偿提供方的损失,一种是提供方补偿接受方的损失,还有一种属于是不应开具发票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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