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因此行纪合同人她可以行使留置权,但是它的行使留置权也是针对一定的情况,也就是行纪人,他如果已经完成了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事务,而委托人此刻就应当向行纪人支付报酬,但如果委托人没有支付报酬,之前又留存的有物品,那么行纪人是可以使行使留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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