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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违约责任种类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5-13 阅读: 172次

1、全部违约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2、预期违约

(1)预期拒绝履行: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迟延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4、不适当履行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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