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因素认定
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
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
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房屋拆迁造成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不能主张赔偿,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不可抗力因素认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