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抗辩权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
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
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
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权利,合同抗辩权是对合同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拒绝权,是对请求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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