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
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
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合同丧失法律效力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不同的情形失效时间不同,例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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