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控制标准。
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用人对受雇人劳务的实施就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对劳务的时间、劳务的地点、劳务的方式等,雇用人会在受雇人劳动的过程中随时提出要求。
而承揽买的是结果,定作人只能约定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地点等,一般不能直接指挥工作的过程。
2.人身标准。
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佣人对受雇人会有一定的要求,具有人身信任的关系,因为不同的人提供的劳务是不同的。
承揽则不同,定作人购买的是工作成果,只能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提出要求。
3.条件标准。
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用人应当提供工作的场所和条件,雇用人不提供的,受雇人有权要求雇用人提供。
而承揽人没有要求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的权利。
4.报酬标准。
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受雇人付出了劳动,雇用人就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报酬的大小是与付出劳务多少相适应的。
承揽中,没有取得工作结果,定作人就不应支付报酬,不管承揽人付出了多少劳动。
不仅如此,如果承揽人不能按约交付工作成果,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5.两种关系履行和解除的方式不同。
一般来说,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需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
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
另外,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受到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雇主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更自由的解除合同,只要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按照规定承揽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说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既然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话可以按照民事损害来索赔,毕竟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理应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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