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体现在哪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
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
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伪造的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伪造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无效不需要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主张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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