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一、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风险承担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标的物发生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由合同的哪方当事人来承担。买卖合同风险在货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后由买方承担。如果是因为买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接收货物,那么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还是由买方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风险负担的一些基本原则
1、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自提货物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所谓自提货物,就是买方自己负责货物运输,一般在卖方所在地交付货物。
3、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所谓简易交付,就是货物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由买受人占有,这种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算完成了交付。此时,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了。
4、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目前有很多由卖方代办托运、邮寄的情况,一般而言出卖人办理完相关托运、邮寄手续后就算完成了交付,此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比如,运输途中损失,或者邮寄途中丢失等,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5、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转移,但是风险负担自货物交付时转移;所谓所有权保留合同就是,买方没有全部付清货款时,出卖人就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双方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但是,此时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货物,如果发生风险则由实际占有人也就是买受人承担。
6、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所谓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家订立合同,此时货物正处于运输途中。
三、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
5、买受人收货时应尽量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盖章。
一般来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确定。其中也不排除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约定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方式。要是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的咨询按钮,向网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