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遗失物的特征
1、须为动产。
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
2、须无人占有。
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
3、须-非无主物。
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
民法典对拾得遗失物的返还规定在第三百一十五条至第三百一十八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否则就会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拾得人返还原物。
拾得人可以通知权利人领取,也可以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
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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