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悬赏合同是哪种合同?
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
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响应时代呼声,专条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
《民法典》第499条规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这是我国法律层面首次明确规定了悬赏广告,并列入合同编总则中。
虽然只有一条规定,但对于指导审判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二是指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广告方发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具有以下3个特点:
一是有偿性,用出钱或奖赏的办法公开请求别人的帮助,完成自己难以完成的事项,行为人完成后,有权获得奖赏。
二是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者组织发出的,普通合同是针对特定人或组织签订的。
三是注重结果性,发布悬赏广告是为追求一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他是不关心的。
行为人如果没有完成指定行为,即使付出再大的努力,都得不到报酬,发布人也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理论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单独行为说,也即单方法律行为说,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
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不是针对要约作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
悬赏人发出广告即受其约束,不管完成行为的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都不影响其报酬请求权,如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为,都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只要完成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问题。
另一种是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契约才能成立。
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人负有按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契约说更容易为大众接受,因此采用契约说。
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是为了唤起不特定的人与之订立合同。
一旦有人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
其实,悬赏广告是单方民事行为,就像赠与一样,虽然主要是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需要相对人配合,完成一定行为,合同才能成立。
悬赏广告需要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而赠与合同成立需要相对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如果悬赏广告人不兑现酬金,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司法救济,以公权力强制兑现。
在审理悬赏广告纠纷案件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对于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后,同样要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不能因为完成指定行为人不知道悬赏内容,而不履行悬赏的承诺。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指定行为,同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不能因为主体资格不完整,就拒绝履行悬赏承诺。
在纯受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受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犹如赠与合同一样。
(3)行为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
救济办法是赋予行为人报酬请求权,通过公权力来救济行为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悬赏广告人兑现报酬的承诺。
(4)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应认定合同成立有效。
至于承诺时间,则不必太较真。
只要发出悬赏广告后,无论行为人是在发出悬赏广告前,还是发出悬赏广告之后完成指定行为的,都应认定有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旦有人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
其实,悬赏广告是单方民事行为,就像赠与一样,虽然主要是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需要相对人配合,完成一定行为,合同才能成立。
此时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司法救济,以公权力强制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