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和不成立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素:
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
当一份合同中缺乏这四个要素之一时,该合同就不成立。
缔约过失,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由此可见,在订立合同中,假使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则当事人就构成了缔约过失。
根据缔约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有损失,且获利行为和受损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在双方订立合同后,一方基于该合同获得利益,随后该合同不成立,那么受益的行为便没有法律根据,便构成了不当得利。
合同无效,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
合同无效有一下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9)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10)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如果合同无效,则该合同自始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
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
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具有不法性,所以无效合同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无论是合同不成立,还是合同无效,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或者是在履行合同的时候,都一定要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确定,再进行签署合同时,一定要确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否则即使签署,也会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不被法院所进行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