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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1-11 阅读: 221次

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

”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

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什么?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3.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首先,缔约人未尽保护义务致对方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聚合,其大部分实际损失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故此情形下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限于因合同不成立致相对人缔约成本及机会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什么?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也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3、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也许大多数人不了解合同中的疏忽责任。

在很多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签订合同的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提醒义务,给对方造成了相应的损失。

因此,对于一份完整有效的合同,仍有许多法律风险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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