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解除的事由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合同解除的事由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事由主要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1、协议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3、法定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
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
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主要有: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五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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