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等。
因行为人无意思能力,其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效;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
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须具备下列条件:
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表意人与相对人恶意通谋、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
(四)伪装行为。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比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