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正当理由变更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是什么
一、民法典无正当理由变更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正当理由变更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如果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多重保理如何清偿
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
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民法典无正当理由变更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是什么
”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对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的,除非对保理人产生有利影响,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