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委托合同终止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委托合同终止有哪些规定
1、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2、《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主要有: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九百三十五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有哪些
区别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