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如何确定
一、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如何确定
合同签订地根据订立合同的方式确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以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
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音“地”);
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
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
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根基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签订地是根据订立合同的方式来确定。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以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