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经过公证的质押合同可以撤销吗
一、民法典中经过公证的质押合同可以撤销吗
民法典对经过公证的质押合同可不可以撤销没有作出规定,而质押合同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能撤销。如果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公证有错误的,公证书撤销后,可以申请撤销质押合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公证后的质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质押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签订等情形时,推翻公证书后,可以申请撤销质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