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履行合同属于期限吗,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
一、民法典中不履行合同属于期限吗
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属于合同违约,而不是合同欺诈,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
1.伪造合同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
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
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2.货物引诱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
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3.盗用、假冒名义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
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
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
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4.虚构主体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5.谎称专利技术引诱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签订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而不是合同欺诈,违约方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