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采购合同如何约定解除条件
一、民法典中采购合同如何约定解除条件
采购合同的解除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例如双方可以约定,货物单价达到什么标准后,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可以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况。
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预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时,合同解除的条件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条件达成时,当事人就可以解除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就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