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承包合同对方无法履行怎么处理
一、民法典中承包合同对方无法履行怎么处理
民法典规定,对方无法履行承包合同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用;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的,会构成合同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并且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