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必经程序
合同订立必经程序是要约和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3、要约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2、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表示方式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缄默或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
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