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的订立程序
建筑施工合同的订立程序:1、接受中标通知书;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4、谈判;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建筑施工合同的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