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是怎样的
合同的形式一般有六种,分别是:书面形式、批准形式、口头形式、鉴证形式、公证形式、登记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自由选择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几种特殊的生效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既可以约定生效条件,也可以约定解除条件。
2、附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既可以约定生效期限,也可以约定终止期限。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该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其有无效力取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与否。对该类合同,相对人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还有撤销权。
4、未被追认的由没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5、表见代理合同。该类合同比较特殊,即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6、单位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7、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如果经过了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