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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程序的特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2-07-27 阅读: 261次

  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保险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通常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与保险人协商,保险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险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要约人,保险人即是承诺人。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的特点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

  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载明合同内容。保险单具有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确立保险合同内容、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及保险证券等作用。

  《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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