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意味不论所有制性质,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平等原则
合同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是相互独立的,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无论当事人“身份”、经济力量、所有制有何差异,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对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强制关系和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使对方服从自己意志。合同自由,是双方当事人自由,一方的自由不能侵犯另一方的自由。合同自由,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真正达成合意。
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合同自由。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对利益的追求,自主地决定合同的订立及相关行为。法律地们的平等,可以使当事人在权利分配上平等地协商,实现利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