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告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