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是什么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违约方不仅要赔偿因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损失,还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种完全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
确定赔偿范围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民法典》采取了合理预见原则。所谓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谓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