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原则及囊括因素
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3、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因素:1、合同的当事人属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2、合同的标的位于本国境外;3、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等法律事实发生于本国境外。
涉外合同的特征
1、合同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这一特征,是涉外合同与国内合同最显著的区别。涉外合同的涉外因素一般包括下列三种情况:合同的主体至少一方是外国人;合同的客体位于本国境外或者超过本国国境;合同的某种法律事实发生于境外。认定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一般采取的标准主要是“国籍”标准。
2、合同中我方当事人多为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国公民个人,在目前条件下除了可以成为国际客运合同的当事人外,一般只能作为非对外贸易性的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如作为涉外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等。涉外合同中方主体这种特殊性,也使它与国内合同有所区别,因为在国内合同中,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成为所有类合同的当事人;而在涉外合同中,并不是我国所有民事主体,特别是非经济组织的组织和公民个人目前多数情况下不能成为涉外合同的主体,即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