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形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形:1、出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3、出租的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房屋租赁合同中又未作约定,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可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