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事由
致使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事由有:1、代理人死亡。2、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作为法人的时候,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4、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5、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委托人的利益依赖于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要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为: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