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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委托书签订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9-07 阅读: 599次

一、没有委托书签订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1、没有委托书签订合同责任由签署合同的主体承担,合同签订人没有授权委托书签字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追认就属于有效,如果合同未被追认,则属于无效合同,其损失由签订人来承担。

2、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2、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律师代书时一定要写明确。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有三种情况:

(1)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

(2)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3)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任何人若是需要他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的,必须要签订委托书,且委托人的行为只能是遵守委托书之中的内容,若是没有委托书,或者是超过了范围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此种情形若是有第三方的权益被侵犯了,只能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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