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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指示交付成立质权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8-24 阅读: 554次

一、根据相关规定指示交付成立质权吗?

1、指示交付可以成立质权,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2、指示交付质权的条件是:

(1)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指示交付是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二、以指示交付设立动产质权引发的纠纷如何起诉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在现实生活之中,指示交付是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的质权应当由交付的双方进行协商和沟通,一般情况下只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形成的质权。由于除了债权人、债务人之外,还会有一个第三人,故此在指示标的所有权变更时,需要通知实际占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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