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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7-05 阅读: 482次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违约条款按照常理应该是在合同签订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通过合理共同商讨后决定相关违约处罚措施的具体情况。它可以编写在合同中,规定违约的一方通过什么方法来赔偿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都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满足各方面的条件,才能可以让违约者承担相关责任。我国法律对这些条件有以下几点:

(1)客观上确实存在违约或者部分违约的行为现象;

(2)这种行为确实给另外一方造成了损失;

(3)这种损失经证明确实是由于该违约行为引起的。

如果这种违约的惩罚方式已经在合同中明文约定或者双方商量对赔偿方式达成一致,则就应该按照双方共同同意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法律意识不够强的受害者,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规定好关于违约情况的赔偿。这时候更需要的是法律而不是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况也做了详细规定: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依据交易商品或服务等等的实际损害的情况,合情合理地依据法律强制违约的责任方对其进行补救,例如调换、返工、打折等等,或者也可直接让其支付损失。

二、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期违约的特征:

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的区别。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 。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主张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4、在补救方式上与实际违约也有差别。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则预期违约缺乏实际存在的基础,也有一种可能是因一方当事人最终仍不履行合同而转为实际违约,因而预期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一般必然承担责任。

我们国家的合同法是非常完善的,签订合同的前提是在双方的平等公平和一致性,并且一般都会有要求合同当中有明确的违约条款。对于违约所需要履行的义务一般都是按照合同上签订的违约条款,但是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法院让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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