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的赠与合同有什么特征?
一、赠与合同有什么特征?
第一,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受赠人在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向赠与人给付任何对价,即受赠人纯获利益。而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财产,也不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回报。
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以此作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一义务对受赠人所产生的负担是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的。
第四,赠与合同既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又有实践合同的特点。一般地,赠与合同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赠与物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从而表现为诺成合同的特点。但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可以赠与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这部分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二、赠与合同有无被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193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发生以上情形之一,使受赠与人失去了赠与人的信任,从而使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则赠与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这时候也可以说赠与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以及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
当事人可以就订立的赠与合同约定期限,此时的赠与合同也就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若是没有约定期限的话,那么该赠与合同的有效期就没有限制。另外,赠与合同中也可以约定附条件,没有附条件,即受赠人无需通过履行特定的条件来实现赠与合同的效力,则赠与合同没有期限限制。如果赠与合同附了条件,则需要条件满足时才能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