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放弃诉讼时效的条款是否有效?
一、在合同中约定放弃诉讼时效的条款是否有效?
虽然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有些法定的权利是不能通过当事人约定方式改变的。比如本文探讨的合同中“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均为无效条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所以说,当事人想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改变诉讼时效或者让相对方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均无法实现。
二、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然若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比如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7你那7月24日止”。按此约定,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应从借款期限届满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为两年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若出借人没有通过任何形式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则超过2019年7月24日再主张偿还借款的,则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若借款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则人民法院会以超过诉讼期间为由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三、 如何避免丧失诉讼时效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延长了对当事人权的法律保护期间。但是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情况不会因此而消失,如何避免丧失法定的诉讼时效利益,以民间借贷为例,本律师建议如下:
从出借人的角度: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基于此,出借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况,并且重新计算后不会超过诉讼时效。所以,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要及时的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并且一定要留痕。比如催要款项的短信、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以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这样诉讼时效会中断,重新计算,降低法律风险。当然,最保险的就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及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借款人的角度: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借款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是借款人若在一审审理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也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说,在借款人没有专业法律人员辅助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抗辩往往是当事人最容易忽略的抗辩环节,一旦未提出,法院有可能会在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支持出借人提出的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就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定的时间,时间的经过应当属于一个法律事件,所以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也即属于法律事实,所以是不可以放弃或者是转让等法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