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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诉讼管辖地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4-02 阅读: 475次

一、委托合同诉讼管辖地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二、委托合同的根据

(一)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概括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共同委托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四)转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委托合同就是属于委托他人处理事情的合同,对于这份合同如果引起了纠纷利用诉讼方式的话,那么作为当事人就先要确定好管辖此案件的法院,再进行提交起诉状 ,从而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流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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