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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附随义务存在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11-28 阅读: 485次

一、行政机关附随义务存在吗?

不存在的,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前提。

诚信原则偏重于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乃至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等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的目的,它是道德价值在法律上的具体化。诚信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二、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怎样的合同责任?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然而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足以涵盖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之际有过失,而并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这一阶段。因此应独立构建一种民事责任来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先合同责任。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合同义务人未履行附随义务而使权利人未实现履行利益或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的损失时称为加害给付”。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是对债务的不完全履行或对其他义务的违反,它是一种结果损害,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的性质不同于违约责任,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前者为附随义务,后者为给付义务。因此不应混用。

对于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性质,可以参照先合同责任理论独立构建,与其相对应称为后合同责任。后合同责任承担与否的关键在义务人是否违反了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应当依据附随义务存在的具体情形,即附随义务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定,如果是保密的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泄密的,如果是造成另一方出现合同损失的,应当由泄密方按照另一方的实际损失为限度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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