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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资格是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11-13 阅读: 559次

一、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资格是谁?

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综上所述,现在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开展经营的情况很多,一旦陷入合同纠纷,对方起诉的话,可以将分公司列为被告,分公司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和资格。当然,如果怕分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也可以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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