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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实际借款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8-10 阅读: 696次

一、指示交付实际借款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应当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很多纠纷是因为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导致的,这样的纠纷是大量的存在,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的是货币,货币属于特殊的动产,但交付方式是有多种多样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交付分为多种:有现实交付,就是出借人直接将出借的款项交给借款人;有观念交付,就是采用变通的交付方法来替代现实交付,包括简单交付(借款人已占有借款款项,无需再实际交付)、指示交付(根据借款人的指示出借人将借款款项交付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即实际收取)等。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大多是发生在指示交付的情形下产生的。

二、诉讼的相关情况

1、让实际收款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所收到的款项系代借款人收取,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这样可以列借款人为被告。

2、借款人否认收到过借款,且不承认与实际收款人存在法律关系,出借人也无证据证明是受借款人指示交付等,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可列借款人为被告,并列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种方案最大的好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会积极应诉,其不想承担法律责任的,应当会向法庭陈述代替借款人收款的事实。

3、借款人否认收到过借款,但出借人有证据证明是受借款人指示交付给实际收款人的或者是实际收款人是因履行职务等实际收到的款项,这种情形可直接以借款人为被告,此时无须再列明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是受委托借款或代理实际收款人借款的,且实际借款人也收到了借款的,则应当以实际收款人为被告主张还款,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再列借款人为被告要求还款法院难以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指示交付时实际借款人与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从程序上进行认定,在人员不一致的情况下,其构成的相关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操作程序来处理,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还需要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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