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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23 阅读: 428次

一、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交货人交付的储藏物,存货人支付储藏费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二、仓储合同如何约定仓储物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一方面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呢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仓储合同最重要的就是仓储物。当事人应当知道仓储合同如何约定仓储物以及如何验收仓储合同仓储物。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之间,其实也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这刚好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的区分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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